霸发[2006]2号
为全面落实市委四届五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引导全市民营企业集约、效能、可持续发展,鼓励企业家参与和支持社会事业建设,全面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特做如下规定:
1. 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或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新上项目(房地产项目除外),市政府减收20%的城市配套费和返还土地出让金中本级政府纯收益部分的20%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(含1亿元)的项目,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市委、市政府还将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酌情给予特殊优惠政策。
2. 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。各乡镇(区、办)进入开发区、胜芳经济协作区、扬芬港工业区的项目,服从所在园区的统一管理,其归属和产生的税收归原乡镇(区、办)所有。
3. 凡在本市新建或技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参照外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。
4. 凡进入我市企业工作,持有博士、硕士或学士学位的人员以及从外地聘请的职业经理人,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,由市政府发放人才卡,持卡的人员在本市享受如下待遇:(1)优先入住 “人才公寓”,并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助;(2)子女入托、入学免收借读费用。
5. 鼓励招商引资。对引进无偿使用资金10万元以上的市直部门,根据资金用途不同,经市委、市政府研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;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企业的个人,经考核认定,一次性奖励项目的第一引资人5万元,引资每增加5000万元,奖金增加5万元。
6. 进一步加强企业统一收费中心管理,扩大收费中心征收范围,凡进入收费中心的企业,收费部门不得再进入收费。
7. 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,支持民营企业开发科技新产品、争创名牌产品。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、国家级名牌产品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,市政府分别给予该企业25万元、15万元、15万元的奖金奖励;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,市政府分别给予该企业10万元、5万元的奖金奖励。对年度内新开发产品获省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,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00元的奖金奖励。
8. 市政府年终按照考核标准对全市金融机构分市区、胜芳镇两个区域进行综合考评排队,并分别对支持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前三名进行奖励。
9. 鼓励本地民营企业与域外优势企业合资、联营。凡通过合资、联营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本地民营企业,除享受本规定第1、3、5条奖励外,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,授予“引进域外资金先进企业”荣誉称号。
10. 对年度内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可评为“明星企业家”;对年度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可评为“优秀企业家”;对年度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可评为“企业家”,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评定的各类企业家不搞终身制,每年评定一次。
11. 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,市委、市政府列为本年度重点扶持对象,并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分别评出“十大巨人企业” 、“二十强企业”和10家“图强进位企业”予以表彰,并对“图强进位企业”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12. 对年度内发展快、贡献大的企业法人代表,市政府将选择10名同志,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。市委、市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,就全市经济发展听取顾问们的意见,对顾问提出的问题或建议,市委、市政府将认真研究解决,并适时组织其外出参观学习,经费由市财政列支。
13. 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单位电能税收贡献率进行考核奖励,能做同行业比较的做同行业比较,不能比较的纳入全市统一考核。计算方法为:企业纳税总额/总用电量(千千瓦/时)=单位能耗税收贡献。按税收贡献大小,奖励全市前三名,授予“单位能耗税收贡献先进企业”荣誉称号。
14. 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单位占地税收贡献率进行考核奖励,计算方法为:企业纳税总额/项目占地亩数=税收贡献率。按税收贡献率大小,奖励全市前三名,授予“土地资源利用先进企业”荣誉称号。
15. 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安置本地农村劳动力情况进行考核奖励,按照安置人员数量多少,奖励全市前三名,授予“安置农村劳动力先进企业”荣誉称号。
16. 对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(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)情况进行考核奖励,按扩面人数多少,奖励全市前三名,授予“社会保险工作先进企业”荣誉称号。
17. 对出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家进行表彰。对年度内资助本地社会公益事业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授予年度“公益事业明星企业家”荣誉称号;对年度内资助本地社会公益事业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授予年度“公益事业优秀企业家”荣誉称号;对年度内资助本地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,授予年度“公益事业爱心企业家”荣誉称号。
18. 对连续任职三年,且连续三年每年综合纳税超500万元的村街党支部书记,由市委、市政府为其办理3万元标准的养老保险;综合纳税超800万元的村街党支部书记,为其办理5万元标准的养老保险。对已由市政府办理养老保险的村街党支部书记,按规定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,每增200万元,奖励1万元,最高不超过3万元。
19. 对上年度引进的人才、市政府聘任的经济顾问和评定的各类企业家,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免费体检一次。
20.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21.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,以前相关文件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2006年2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