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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

 

2007-07-17 文章来源:霸州市政府 文章作者: 点击:
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、从严治政的方针,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以及《霸州市公务员行为准则》、《中共霸州市纪委、霸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》、《中共霸州市委、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暂行规定》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,是指监察、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,但情节轻微,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。

第三条  国家公务员有违反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,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,予以行政告诫。

第四条  国家公务员违反《霸州市公务员行为准则》所列行为,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,予以行政告诫。

第五条  国家公务员违反《中共霸州市纪委、霸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》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行为,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,予以行政告诫。

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违反《中共霸州市委、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暂行规定》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,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,予以行政告诫。

第七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、命令、指示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国家政策的;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,群众反映强烈,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;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,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;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,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。

第八条  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:

 1.确定行政告诫对象。监察、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或检查,认定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条有关规定的,可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。

2.填写《行政告诫审批表》。担任科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,由市监察局填写《行政告诫审批表》,予以行政告诫。担任股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,由监察、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。

3.实施告诫谈话。担任科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,由市监察局领导实施告诫谈话。担任股级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,由监察、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。

4.向被告诫人送达《行政告诫书》。

第九条  行政告诫与公务员考核挂钩: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;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。

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。 

第十一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.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5年1月21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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