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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州市农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

 

2007-07-17 文章来源:霸州市政府 文章作者: 点击: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,切实搞好农业开发项目建设,使农业开发项目管理达到决策科学、立项准确、管理规范,效果显著,根据国家农业开发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建设的重要形式,是保持我市农业经济的优势地位的重要投资途径,农业开发办要积极争取上级开发系统对各类项目的立项扶持,财政局要积极取得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。

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、多种经营项目、科技推广项目等所有农业开发项目。

  第四条 农业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、工程招标投标制、建设监理制和资金报帐制。

  第五条 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要按本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,实行全过程的管理、监督与服务。

第二章 项目管理

 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。管理范围分为前期准备、申报审批、项目实施、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

  第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,一般程序为:开发项目的立项、建议书、项目简介的编制、项目扩初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、项目招标投标、项目建设与监理、资金报帐手续的审核、项目竣工后的验收等内容。

  第八条 农业开发项目实行自愿申报、竞争立项、择优开发的原则。

    土地治理项目以村为单位,由乡镇政府按照国家开发政策向辖区内征集,向农业开发办申请立项,纳入项目库管理,按照全市年度总体规划拟定治理的区域范围,经过竞争筛选,由市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确定年度项目区。

    多经项目从农业开发项目库中择优筛选,根据上级多经项目扶持计划,重点扶持龙头企业,要按照不同企业的特点,选好支持环节,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,制定投资规划。

    第九条 项目批复后,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,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协调,确保工程顺利实施。

  第十条 开发办要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、工程建设标准、项目计划批复、资金拨借文件、审批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合同等,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日常检查、重点检查和竣工验收,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,负责向上级开发部门报送自验和验收申请。

第三章 项目建设

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质量的主体,要严肃执行扩初设计,接受各级对项目的督导检查与验收,承担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责任,并按上级要求限期整改到位,直至通过复查。

 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市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确定,一般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;如项目情况复杂,涉及乡镇较多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,也可以由开发办工程运行管理站承担;

多种经营项目一般由立项企业作为建设单位,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。

 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扩初设计组织实施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,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地点、规模、标准和建设内容。

 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对单项主要工程推行项目法人制、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。对于达到政府采购管理标准的单项工程和单项物资,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和集中采购,要严格按照规定,确定施工队伍和供应商。

 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标准要求以外的单项工程,由建设单位提出三家以上的施工组织,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,按照开发工程的质量标准,由开发办主持议定。对政府采购标准要求以外的单项物资采购,由建设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和三家以上的供货单位,按工程质量要求由开发办主持议定。

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,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,在履行质保金等相关手续后,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开发办提出申请,办理批准手续后正式开工。

 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向开发办提出申请,开发办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。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,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限改正。

  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项目未实行承包的,项目开工时,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,开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,按规定拨付工程资金。

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竣工工程验收前,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,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。竣工工程验收后,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,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第二十条 建设期内开发办要组织工程技术、财务人员开展一到两次重点检查,主要内容为: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执行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、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,结果形成文字报上级开发办备案。

第四章 资金管理

  第二十一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帐。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帐,报帐凭证经开发办审核后,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,要认真审核各种报帐凭证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及准确性。报帐资金的拨付实行转帐结算,严格控制现金支出。

 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一经验收合格,由建设单位组织资金报帐手续,将工程验收单、工程接收单、工程进度审核表、项目提款申请书等相关手续完成,由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接收单位、工程监理、开发办等单位签字盖章后,提交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帐。

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办、财政局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,共同做好报帐工作,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。

  第二十四条 农业开发资金结余包括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和完工项目资金结存,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,不得挪作他用。

  第二十五条 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,开发办要与银行协调配合,明确双方责任义务,确保有偿资金的按时投放和回收。有偿资金的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由财政局会同开发办办理。

第五章 责任原则

  第二十六条 农业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,实行责任追究制度,参与农业开发的项目管理、资金管理、建设、监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农业开发政策和工作规定,任何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变更设计、降低质量、挪用资金,由于违反国家农业开发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、法律责任。

 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,编报、设计人员对设计质量负责,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,不得擅自调整,变更和终止项目,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农业开发项目设计建设,对项目整体质量负责,服从开发办工作人员的督导、检查,遵重监理人员的监理意见,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和质量标准施工,并按合同规定管理施工单位。

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项目设计施工,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,服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,听从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意见。

  第三十条 要认真执行县级报帐制,工程未经检查验收,票据未经审核和主管人员签字,不得入帐,不得支取项目款,违反规定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。

 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项目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,严格监管项目施工,对违反设计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纠正,对不服从监理的施工行为,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。

第六章 项目监理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二条 对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1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,按照国家农业开发《工程建设监理办法》执行。其他工程的质量监督,由开发办委托农业开发工程运行管理站负责。

  第三十三条 开发办要对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,完善监理措施。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

    1、审查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。

    2、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、设备的质量。

3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,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。

4、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,签署验收报告。

5、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施工进度、工程质量和相关情况。

  第三十四条 在开发办所属工程运行管理站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时,其一般工程监理任务由开发办另行委托相关技术人员承担。

  第三十五条 监理费用按项目财政投资的2%由财政部门拨付。

第六章 附则

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,开发办要确定工程所有权,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,并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牵头,制定工程使用与管护制度,落实管护组织,确定责任人。管护费用由工程管护组织负责向使用者筹集,并确保工程及时维修,长期使用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明确职责,合理分工,规范工作行为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执行中上级开发部门有新规定的,按新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五年一月二十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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