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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若干规定

 

2007-07-17 文章来源:霸州市政府 文章作者: 点击:

    为继承和发扬我军拥政爱民光荣传统,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拥政爱民工作,加强军政军民团结,根据《廊坊市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一条  市人武部及各驻军部队,要模范执行规定,积极承担责任,履行义务,积极组织开展“双六工程”和“双三好’’活动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各驻军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,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“争先创优”活动内容,结合本单位实际,尽职尽责,工作到位。

    第三条  积极进行双拥传统教育、搞好军队宗旨教育、开展群众纪律教育,提高官兵开展拥政爱民的自觉性,严格遵守国家、军队的法律、法规和条例条令等规定。

    第四条  对拥政爱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,要在本级或向上级申报给予表彰奖励。本规定适用于驻霸州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。

    第五条  积极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,  紧紧围绕共建共育、重点工程建设、抢险救灾、科技兴农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开展工作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各驻军单位要视人民为父母,把驻地当故乡,广泛开展“学雷锋、学英模、爱人民、做好事”活动,结合“八一”、“十一”等重大节假日,积极为驻地群众服务,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妥善处理好军政军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。积极维护军人和军烈属的合法利益。如发生重大问题,应本着“团结一协商一团结”的原则,妥善解决。

    第八条  市人武部为当地拥政爱民工作协调机关,具体协调联络驻军部队。每年召开一次双拥工作协调会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定期组织义务献血、义务植树等活动,参加“希望工作”、“光荣工程”和各项公益事业,积极组织向灾区及贫困地区捐款捐物,  向灾区和贫困群众奉献爱心。

    第十条  遇有重大活动,如演习、拉练等需要地方支持的,要及时通报当地党委、政府,争取支持、帮助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五年三月一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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