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继承和发扬我军拥政爱民光荣传统,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拥政爱民工作,加强军政军民团结,根据《廊坊市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市人武部及各驻军部队,要模范执行规定,积极承担责任,履行义务,积极组织开展“双六工程”和“双三好’’活动。
第二条 各驻军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,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“争先创优”活动内容,结合本单位实际,尽职尽责,工作到位。
第三条 积极进行双拥传统教育、搞好军队宗旨教育、开展群众纪律教育,提高官兵开展拥政爱民的自觉性,严格遵守国家、军队的法律、法规和条例条令等规定。
第四条 对拥政爱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,要在本级或向上级申报给予表彰奖励。本规定适用于驻霸州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。
第五条 积极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, 紧紧围绕共建共育、重点工程建设、抢险救灾、科技兴农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开展工作。
第六条 各驻军单位要视人民为父母,把驻地当故乡,广泛开展“学雷锋、学英模、爱人民、做好事”活动,结合“八一”、“十一”等重大节假日,积极为驻地群众服务,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。
第七条 妥善处理好军政军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。积极维护军人和军烈属的合法利益。如发生重大问题,应本着“团结一协商一团结”的原则,妥善解决。
第八条 市人武部为当地拥政爱民工作协调机关,具体协调联络驻军部队。每年召开一次双拥工作协调会。
第九条 定期组织义务献血、义务植树等活动,参加“希望工作”、“光荣工程”和各项公益事业,积极组织向灾区及贫困地区捐款捐物, 向灾区和贫困群众奉献爱心。
第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,如演习、拉练等需要地方支持的,要及时通报当地党委、政府,争取支持、帮助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00五年三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