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项目引进中介人是指专业招商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。
2、对于引进本市以外的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,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和注册资本数,给予项目引进中介人一次性奖励。
3、内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给予项目引进中介人奖励。标准为:投资在3000万元(含)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3‰提取奖励;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(含)至1亿元以下的按4‰提取奖励;投资在1亿元(含)以上的按5‰提取奖励。
4、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及与项目引进中介人奖励。标准为: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(含)至600万美元的按3‰提取奖励;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(含)至1000万美元的按4‰提取奖励;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按5‰提取奖励。
5、内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计后支付中介费;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到位后支付中介费。市财政局、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引进中介人和项目支付中介费数额的审核,并统一拨付中介费。